留置权是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为目的的。留置权的被担保债权的范围与抵押权。质权基本相同,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主债权。是指留置权人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又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主债权的全部收留置权的担保,但债权人基于合同享有的附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不在担保范围之内。例如,在运送合同中,承运人享有的请求支付运费等费用的债权为主债权,受留置权的担保,而承运人享有的其他从权利,如要求清扫车厢等权利则不在担保范围内。
(2)利息。指留置物即原物产生出来的收益,分为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对留置权来讲,主要是指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3)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也是违约方应承担的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4)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而对留置权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债权人损失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金须以债权人实际上有损失、并且该损失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有因果关系为前提。
(5)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指留置权人在拍卖、变卖留置物的过程中所,费的金钱,如留置物估价费、拍卖费、催告通知费、诉讼费等。
(6)留置物保管费用,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同时有权向留置人请求保管费用,如留置牛马时的饲养费、治疗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