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主体和发案环节相对固定。笔者通过分析,发现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涉及企业高管人员及电力建设、财务、资产、资金运作、人事管理等关键岗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而电力系统职务犯罪的发案环节,则大多集中在电力建设项目、物资招标采购、企业资金管理等部门。由此可见,电力系统中岗位的特殊性为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职务犯罪的便利条件。
(二)犯罪手段多样化。从电力系统职务犯罪来看,均是以图利型犯罪为主,渎职犯罪较少,职务犯罪人员往往把手中的权力当作挣钱的工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虚列生产成本套取企业资金;违规收受巨额资金;违规使用国有财产为他人注册资本;通过子女、亲友成立公司承揽工程转移国有资产;利用权力在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标过程中收受回扣和好处费;在资金管理中设立 “小金库”肆意贪污、挪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