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劳动争议方面的纠纷中,若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某些裁决持有异议且该等裁决对无辜的当事人并未产生效力的话,那么当事人有权在收悉仲裁裁决书之日的起计十五个自然日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民事法庭提出诉讼申请。
然而,对于已生效的仲裁裁决部分,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该等裁决执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得到充分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