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股份制公司破产程序:
股份制公司破产需要提交的材料及程序
一、公司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东会破产决议 ;
(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破产决议;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程序
(一)书面申请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受理
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三)破产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四)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五)破产复议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六)破产重整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七)破产清算
1、清算组组成
2、破产财产
3、破产清偿 (八)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九)破产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