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协议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等。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书面地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充分地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的原则。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和审理。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没有约定管辖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权确定的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实务中,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与被告不在同一城市或其他因素影响,此类纠纷案件的原告往往并不倾向于向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起诉,而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此时,以何种标准来确定“合同履行地”便成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需要思考的问题。同时,受案法院在认定其自身是否有管辖权或者由于收到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需要决定是否要将案件移送时,“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则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