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开发商作为一个企业,不具有征地拆迁的职能,是没有权利进行强行拆迁的,能够进行拆迁的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现实中,存在很多开发商打着商业开发的名义,通过协议拆迁这种方式,变相的逼迫被拆迁人交出自己的房屋,强行拆迁公民房屋,这是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如果现实中遇到开发商强行拆迁公民个人合法房产的情况,建议及时报警,收集强行拆迁证据,通过法律方式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