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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段时间办了一张交通银行的信用卡,我没有刷卡可不知道怎么钱没了,所以想知道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如何取证的?

帮助10人 2.7w浏览 匿名 2017-10-08 河南三门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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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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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一、“恶意”,必须是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要区别于有合理因素不能归还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实施透支行为的当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透支款项的主观故意,因而不能归还的情况,仍然属于民事调整的范围。
    二、对于“透支”数额的认识。
    1、绝对数额基点:刑法信用诈骗罪规定,只有“透支”在5000元以上,才是信用卡诈骗罪所要评价的行为。
    2、“超额”概念又具有相对性,“超额透支”的多少应该是相对于持卡人本人的收入、资产而言的。持卡人的收入、资产较多,“超额”的标准就高;反之,“超额”的标准就低。同样透支5万元,对于收入较低的打工者来说就是超额透支,而对亿万富翁而言就不能算是大量透支了。有些持卡人本身收入较高或者自身资产较多,其透支额度较高也是正常的。
    3、区分的关键在于将“超额”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结合起来,在“超额透支”5000元以上的前提下,根据持卡人个人收入、资产状况来判断是否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超额透支”。这样既保证了法律规定的适用,又能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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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17-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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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卡业务的高速发展,信用卡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信用卡诈骗犯罪不断增多,恶意透支是其中最为普遍、最为常见、涉案最多的犯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该犯罪的立法原意为既要突出刑事打击重点,对严重扰乱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的持卡人予以刑事制裁;又要严格控制刑事打击面,避免将个人与银行之间的民事债务纠纷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然而在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实践中,存在的办案退补率高、办案时限长等困难。这主要是因为在证据环节存在诸多问题,那么在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证据环节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接下来我给大家整理一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相关知识。
    一、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取证面临问题
    1、证据不全面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证据材料包括以下几项:
    (1)卡银行的报案材料,一般包含申领信用卡的时间,恶意透支开始时间,截至报案时欠款的本金数、利 息及滞纳金数等事项;
    (2)疑人的信用卡申领资料;
    (3)嫌疑人信用卡交易明细;
    (4)卡银行的催收记录;
    (5)款凭证等。
    但在办案实践中,嫌疑人经常在多家银行开通信用卡 并存在恶意透支行为,有的恶意透支数额未达到一万元的最低起刑点,因此银行没有报案,或者有的发卡行维权意识不高导致证据材料中经常缺少关键的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由于对此类情况存在不同理解以及办理此类案件经验不足,也易导致证据不全的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
    2、证据出错、形式有瑕疵
    一是发卡行出具的证据材料中存在数据矛盾,如报案材料与交易明细中的本金数额不同或者与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证人证言中的数据有出入。二是银行出具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银行公章或者在需要出具证据原件的情况下出具了证据复印件等。
    3、证据审核难度大
    一是证据形式不统一,指各发卡行出具的证据形式不统一,如在某些情况下出具的交易明细会出现货币代码、交易代码这些银行业专用术语,不仅 直接加大了审卷难度,更是需要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退回补充侦查或联系公安预审出具办案说明来进行完善。二是证据专业性高,检察机关在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中,有一些案件关键点需要专业的知识,容易出现监督盲点,如本金的计算等。
    二、解决措施
    1、公安、检察、银行管理机构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建立长效机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银行管理机构可以尝试以检察机关牵头,通过研讨会、论坛、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讨论、论证,依法建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标准,对于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核心证据要统一证据标准,制定全面、易执行的标准化证据执行细则。对于证据链的关键部分如本金数额等,要加强复查监管。
    2、建议在银行信用卡部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或人员,提高案件调查效率。从各银行目前的情况来看,一般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务部门负责配合司法机关的案件调查工作,各银行的报案、证据调取等工作往往由银行 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对案件调查的配合工作并非其“主业”,而是“副业”,这就导致了部分银行工作人员调取证据积极性不高、对证据审核不严的情况,影响了办案质量和效率。在目前信用卡诈骗类案件高发的背景下,银行管理部门可尝试在各银行及主要分支机构设立法务机构或人员从事信用卡业务的法务工作,完成报案、证据调集等工作。
    3、银行应加强发卡制度的完善。从长远看,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要从源头治理。银行管理部门应出台更为严格的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对办卡人的身份、收入审核,建立公民信用网络,不盲目追求发卡数量,不向员工指派办卡任务,在制度完善的前提下,恶意 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发率会得到有效控制。
    这是对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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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17-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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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绝对数额基点:刑法信用诈骗罪规定,只有“透支”在5000元以上,才是信用卡诈骗罪所要评价的行为。
    2、“超额”概念又具有相对性,“超额透支”的多少应该是相对于持卡人本人的收入、资产而言的。持卡人的收入、资产较多,“超额”的标准就高;反之,“超额”的标准就低。同样透支5万元,对于收入较低的打工者来说就是超额透支,而对亿万富翁而言就不能算是大量透支了。有些持卡人本身收入较高或者自身资产较多,其透支额度较高也是正常的。
    3、区分的关键在于将“超额”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结合起来,在“超额透支”5000元以上的前提下,根据持卡人个人收入、资产状况来判断是否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超额透支”。这样既保证了法律规定的适用,又能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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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0-12-10 17: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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