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网络证据与传统刑事证据的不同点
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 条规定,明确列出证据有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我们现在所谈的网络,主要是指在网络操作系统和网络通信软件的控制下, 实现资源共享的计算机的集合,这也就是说,人们之间的联系已演变一种数字化的关联和交流。这种状态下,人们的活动与传统的活动截然不同,已经转化为数字、信号、电磁波的转换与交流, 伴随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的犯罪行为而形成的网络证据, 其表现形式就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
一般认为,当犯罪分子进入网络后,通过访问网站获取信息,或者直接与其他也正在网上的计算机对话, 同时各个网站的服务设备也会对犯罪分子的网络行为进行记录,这种“电磁记录”的计算机储存资料,信息的载体已经由传统的证据转为计算机的存储设备。然而, 网络犯罪过程中产生的电磁记录、命令记录是网络空间的一种传输信号和记录, 其所反映的是某台计算机进入过网络。那么,在大数据时代,海量的数据,我们如何精准地掌握证据,现在难度很大,技术力量要求精悍,对人员的素质要求更加专业。在数据采用时,也要求不仅精通法律,还要懂得互联网技术,这对法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
四、大数据时代的跨国界现实难度
许多年前,人们就开始谈到地球村。现在,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真正造就地球村,但也给网络犯罪的侦破产生了难度。一般意义上,刑事司法管辖权是指国家拥有对犯罪起诉和惩罚的权能。就国际法的意义而言, 则是一国与他国划分某些具有国际因素的刑事案件处理权的根据。这势必涉及到属地原则、属人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保护原则等。
一般而言,在我们实际办案中,就会非常容易发现,网络犯罪的行为和结果, 涉及不光中国,往往还可能涉及中国以外的国家。
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与属人原则相关的犯罪,常常发生在特定国家或地区之外。这一原则往往只适用于严重的犯罪。目前, 采取这一原则管辖的网络犯罪,主要是网络传播色情及其他非法信息。
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为有效防范和打击国际犯罪而达成的有关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共识。但是,网络犯罪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往往涉及到许多国家,因此建立网络犯罪国际协调机制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欣喜地看到这一机制开始达成,但是道路漫长。
四、我国网络安全刑事立法现况
我国计算机发展和普及相对较晚,但是发展速度非常迅猛。总体而言,目前,我们国家的网络信息安全总体水平滞后,立法规范也非常缓慢。今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网络骗局高企不下的情况。我国加快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定,逐渐开始填补法律体系的这一空白或者不足。以前信息安全刑事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差,以1994 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为例,当时的互联网技术和水平与现在不可同日而语,这个条例到现在的可操作性非常差,现实生活中根本无法实施,也严重脱离了实际。制定条例时,互联网中还没有大数据这个词语。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立法机关加快推进网络时代的信息安全刑法标准。比如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其中,最为社会关注的还是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际上这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所有有关网络安全的修改中,个人网络信息安全已经提升到非常高的高度。我们身处于大数据时代,刑法代表着最强的法律约束力,对公民信息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关数据显示,当前,关于公民信息保护和个人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将近200部,但刑事保护仍然较欠缺。目前我国没有关于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法,在大数据时代,大量的个人数据侵害往往是被间接保护的,违法人员一般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违法成本太低,从某种程度上是在纵容犯罪。
与传统刑事案件相比, 网络犯罪的危害性相对较大,但是目前处罚不重,或者根本得不到处罚,这也客观上使得犯罪活动更加猖獗。相关数据统计,中国每年通过网络犯罪所带来的损失上百亿。近年来,国家加强了网络安全的监管,但是相关的配套机制和人力仍然有待加强。文章前部分中就已谈到,互联网的跨国界的特点,客观上网络犯罪呈现出无国界的特征。因此,我们加强打击网络犯罪的跨国协作非常重要。虽然目前有许多跨国之间的合作,但是仍然有许多道路需要走。
五、大数据时代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具体路径
我们现在谈到网络信息安全,肯定无法绕过《刑法修正案(九)》。以前只是单方面处理犯罪分子的实施者,没有处理提供这些载体的提供者。从某种角度,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该负有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作了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近年来许多快递公司、连锁酒店屡次泄露客户的信息,其实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加强信息保护、保障网络安全,是其必须履行的责任,这是提供商业服务合法性的基础,否则其提供的商业服务是值得商榷的。如果出现类似情况,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受到应有的处罚,必须及时减少系统漏洞,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做好风险管控。以上是关于大数据与网络犯罪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