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说明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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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特别是甲类传染病的防治和管理秩序,同时也危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违反我国传染病防治的行为,并且由此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具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而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有意实施该类行为。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说明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本罪的成立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特别是甲类传染病的防治和管理秩序,同时也危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违反我国传染病防治的行为,并且由此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具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而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有意实施该类行为。但对于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具有传播的严重危险这一后果,行为人主观上可能是过失。主体除一般主体外,还包括单位。

二、本罪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的区别。两者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后者为出境入境人员。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后者表现的违反国家国境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后者所指的传染病范围要大于前者。

三、本罪原是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而设立的罪名。原是比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处罚。新刑法单独规定了罪名和法定刑,并增设了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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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认定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认定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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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理解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理解妨碍传染病防治罪问题解答如下,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解释是什么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有关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本罪的对象限于三种人:
(1)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各级
(3)各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须注意,上述人员都必须是依在执行某种公务期间,才能成为本罪对象。行为人具有妨害公务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对于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解释,此处须把握三点:
(1)妨害公务的实质,是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其职务,具体表现包括使其不能执行和不能正常执行其职务;
(2)妨害公务的方式,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可以暴力、威胁方法,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胁方法外,其余都须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才能构本罪。但应明确,在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作任务的情形下,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3)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的,必须是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才能构成本罪。相关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第三十七条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
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妨碍传染病防治罪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解释是什么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有关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本罪的对象限于三种人:
(1)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各级
(3)各级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须注意,上述人员都必须是依在执行某种公务期间,才能成为本罪对象。行为人具有妨害公务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对于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解释,此处须把握三点:
(1)妨害公务的实质,是阻碍上述人员依法执行其职务,具体表现包括使其不能执行和不能正常执行其职务;
(2)妨害公务的方式,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可以暴力、威胁方法,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胁方法外,其余都须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才能构本罪。但应明确,在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作任务的情形下,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
(3)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的,必须是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才能构成本罪。相关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第三十七条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
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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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怎么量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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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传染病有甲、乙、丙三类。各类传染病不同程度地侵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影响传染病流行地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将传染病防治管理法律化。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下述四种情形:
1、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的卫生标准的: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非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如村民自掘自用的水井中供应的饮用水或者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蓄集的未经消毒处理而直接引取饮用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不属本项规定之情形。
2、拒绝按照要求进行消毒处理的
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使该传染病扩散的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感染病病人,从事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准许或者纵容属本项规定选择性的行为方式,二者属其一,即属本项规定之情形,可构成本罪二者同时具备,仍以一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4、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此项规定是为了弥补前三项具体规定之不足而作出的概括性规定,其外延较广,包括上述三项未涉及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一切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一情形具体表现有以下诸种:
(1)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体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2)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从事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3)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拒绝进行治疗的
(4)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的
(5)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的
(6)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
(7)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
(8)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即上岗就业的
(9)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未按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10)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的美容、整容的单位或个人,未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的
(11)使用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作血液制品的
(12)未经牧畜医部门检疫,擅自将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禽家畜外运的
(13)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
(14)未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方式对因患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死亡的病人尸体进行处理的。
本罪属结果犯,必须以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为必备构成要件。甲类传染病,就目前而言,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种。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和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是本罪危害结果的选择性构成要件。其中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属刑法理论中的实害结果,其对应的犯罪形态是实害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属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结果(具体危险结果),其对应的犯罪形态是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上述二种危害结果之一种,并同时符合本罪的其他构成特征,即可构成本罪。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是指供水单位及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他们才能直接涉及到供水、对病原体污染物的
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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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怎么认定
刑法中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标准是行为已经侵犯到了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的表现是纵容传染病病人出入公共场所,对传染病病人没有进行消毒处理的或者患有传染病以后,却拒绝接受治疗和防控,主观方面的表现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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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怎么处置
1、自然人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单位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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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怎么量刑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怎么量刑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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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及危及生命的一种疾病,可以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传播,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的发生或者流行。我国根据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性强弱、传播途径难易、传播速使的快慢、人群易感范围等因素将传染病分为三类:甲类传染病属于传染性强、传播途径容易实现、传播速度快、人群普遍易感的烈性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这是国际检疫传染病,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乙类传染病是与甲类传染病比较,其传染性、传播途径、速度、易感人群较次的一类,包括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病、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茵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丙类传染病是根据其可能发生和流行的范围,通过确定疾病监测区和实验室进行监测管理的传染病,包括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传染病是危害严重的流行性疾病。忙染病的传播或者流行,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而且会严重影响传染病流行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就直接破坏了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和其职务要求的防治传染病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务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极端不负责任,没有切实履行起应当履行、能够履行的义务。其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发现重大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不立即报告;发现有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可能,应当采取措施而不采取惜施;对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治疗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应当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的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而不作监督、检查或者虽作监督、检查却不认真负责;发现有关单位与个人不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应当责令其改进而不责令改进或者责令改进但不作检查或不作认真的检查;等等。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是指致使传染病通过一定的途径播散给其他健康的人,致使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虽然因其行为造成了传染病传播或流行,但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组织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灭病媒昆虫、动物等;有计划地建设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创造改善公共卫生的条件;遇有传染病暴发、流行,要组织力量补救,决定紧急措施的实施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已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其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属于本罪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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