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300元,二级伤残增加290元,三级伤残增加280元,四级伤残增加270元。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调整前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的8%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4、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3012元、2410元和1807元。
符合第1、3项定期待遇调整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8%的,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