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亊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由此可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的确存在提交资料困难的情况,可以通过提交劳动争议延期举证申请书,来争取进行延期。申请书要写清楚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等,本人签字交给劳动仲裁委员会。如果在延期后仍然提交证据困难,还可以继续申请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