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行协议拆迁时,通常不是政府实施的征收。协议拆迁不是相关政府部门主导的拆迁,而是普通民事主体通过与被拆迁方订立民事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其房屋拆迁的情形,协议拆迁不具有强制性。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