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镇政府有权征收拆迁吗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乡镇级别的政府并没有权力直接进行土地征用和建筑物拆迁的事项。此类重要决策必须遵循县级以及地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订的相关政策。而且,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内部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专门负责辖区内所有的房屋征收和补偿事务,而乡镇府则在特定情况下,在经过合法程序后,有可能被授权作为具体实施征地任务的执行单位。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镇政府有权征收集体土地吗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只有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征收土地的权限。
同时,从行政区域划分来看,县级政府比镇政府居于更高级别的地位。
尽管镇级政府和乡村级政府并不具备直接的征地权力,但它们仍然可以通过征用来利用土地资源。
对于征收耕地所产生的土地补偿费用,其基准计为被征收耕地在被征收前的三个年度中平均每年的生产价值的6至10倍。
对于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也将以此作为面积计算的依据。
在一般情况下,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如下具体细则:
首先,房屋补偿费用通常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与损耗状况来划分等级,并采用每平方米的价格形式来计算金额。
其次,短暂居住安置的周转补偿费用将依照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口数目和每月的居住条件来确定相应额度。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则需根据地区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以确定,应避免随意变更。
此外,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具体的征收目的、范围界定、执执行单位名称、详细的征收补偿方案、双方签约的时限设置,行政复议及行政诉求的权利保障以及政府在征缴范围内部署的禁止行为等诸多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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