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本规定的理解是:职工在受到工伤后,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工伤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职工还可以对侵权第三人提起独立的赔偿请求。因此,职工有向侵权第三人与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这两种赔偿机制是并行不悖的,职工有得到双份赔偿的可能。所以,你完全有理由要求你原公司支付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