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拘留是关在拘留所,刑事拘留关在看守所。
2、《拘留所条例》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3、《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4、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