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具体为:
1、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收入。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能够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3、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一般按个人所得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向对方索取的财物,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酌情返还。
4、同居生活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5、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6、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如认定是事实婚姻关系,可以配偶身份继承;如果认定是同居关系,双方无相互继承的权利,只能根据扶养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身份分得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