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上大学或考研究生后,面临户口迁移的问题,那迁不迁,怎么迁呢,另外关于专本科生和研究生户口问题是如何解决的,是很多人关注的话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参考。
1、被机关录用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可暂缓2年就业,户口迁出地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机关凭下列毕业生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迁入地机关问明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
3、被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企业)和自主经营、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可予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六,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暂缓就业毕业生,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
八。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聘(录)用的,提供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人事部门不再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
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落实工作单位的。
2、被事业单位(不含自主经营,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四、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可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提供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
九、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毕业离开学校时、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