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二审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5.再审案件审查时间: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6.审理时间:适用一审程序的,按一审程序的时间确定;适用二审程序的,按二审程序的时间确定。
7.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如果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