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的法院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中,仍然是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的。但调解应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如有任一方不同意进行调解的,法院应该立即执行。但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