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活动,自然也应该适用这一概括性条款。因此,在遗嘱中不应该设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2、遗嘱的内容不得取消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为了防止遗嘱自由的绝对化,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