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包括:
(1)制作文书的行政机关名称、文书名称以及文书编号。
(2)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写明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等。如果赔偿请求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若有委托代理人还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3)案由及赔偿请求。写明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于何年何月何日提出何赔偿请求。
(二)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和处理决定三部分。事实部分应写明经赔偿义务机关审查核实的事实,从以下三方面表述:(1)是否具有行政侵权的事实,即是否具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并依法予以确认的事实。
(2)是否具有应予赔偿或不予赔偿的事实,即行政侵权行为是否超过时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3)列举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证据。理由应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为什么应予赔偿或不予赔偿,并引用《国家赔偿法》的相应条款作为法律依据。根据决定的内容,有两种处理结果,决定赔偿的,写明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金额;不予赔偿的,写明对赔偿请求人不予赔偿。
(三)尾部。告知赔偿请求人如对赔偿决定有异议,依法享有起诉的权利,起诉的时间以及起诉的人民法院。最后写明决定作出日期,加盖赔偿义务机关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