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杜绝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的危害需做到:
一、不要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特别是不要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只要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不要以虚假的,甚至不存在的项目非法吸收资金(如虚假的房产销售,虚假
的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虚假的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虚假的商品回购、寄存代售,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等等)。
三、要注意非法吸收资金的人数和金额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人以上,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人以上,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只要人数、金额达到任一条件,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2、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
四、如已进行了非法集资,要及时清退或归还。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网站、报刊、电视台、电台等传媒应注意: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