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哪个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结合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1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并联合实际交通管辖权有争议,主要有三个方面,分别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和特殊管辖,下面分别作详细介绍:
级别管辖:
通常情况下,交通案件由县级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辖;
未设县级交通管理部门的地方由市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地域管辖:
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起始点(事故发生时轮胎制动印痕的起点或侧滑印痕的开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在指定管辖之前,首先发现亦或是最先接到报警的部门应当最先救助伤员,进行现场前期勘查,进行处理。
特殊管辖: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应当吊销注销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对现役军人实施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