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遗嘱形式有五种,具体包括: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