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确实充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这是对证据数量上的要求,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其逻辑判断过程是: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否有赖于法律证据的支撑,案件事实要从行为人犯罪预备、犯罪实施、犯罪完型(完整的行为状态)、犯罪危害结果逐一认定,对实现过程的全盘性、时间维度的顺序性、犯罪主体的合法性、罪过形态的确定性、客体侵害的直接性都有证据证明,概言之,凡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证据都要依法收集到案,达到穷尽的程度。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是对定案证据质量、品质的要求,涉及证据能力(资格)和证据证明力。需要说明的是,“据以定案的证据”主要包括有罪的定案证据,这是由刑事追诉功能作用所决定的,其中辅助性地涵盖了无罪证据。诚然,对主要的有罪证据依法不能认定和依法不能采信的,应作无罪处理,其理论依据是疑罪从无原则。该条件所述的定案证据在形式要件上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种类和各类证据独有的特质。定案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程序规制具体体现在举证主体的举证活动(包括延期审理的补充侦查)、辩方的反证活动、控辩双方的质证活动和辩论活动、法庭对证据的认证和采信等活动。该规定凸显了定案证据实质合法、程序适格的诉讼价值判断。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该条件的立法理解和司法判断,属于非独立的条件要素,系综合性的评价条款。上述的证明标准在第一项、第二项条件得到满足后,裁判者将全案证据加以综合考量,如果认为整个案件形成证据链,就可以形成内心确信,从而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庭审中,定案的证据须通过严格的实质性审查和证明力审查及程序性审查,才可以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