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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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法院也是根据相关的证据作为参考,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判决。
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是什么

1、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民事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刑事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会根据相关的证据来查证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在根据犯罪事实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合理的判决,一般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直接决定着犯罪嫌疑人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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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证据确实充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这是对证据数量上的要求,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其逻辑判断过程是: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否有赖于法律证据的支撑,案件事实要从行为人犯罪预备、犯罪实施、犯罪完型(完整的行为状态)、犯罪危害结果逐一认定,对实现过程的全盘性、时间维度的顺序性、犯罪主体的合法性、罪过形态的确定性、客体侵害的直接性都有证据证明,概言之,凡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证据都要依法收集到案,达到穷尽的程度。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是对定案证据质量、品质的要求,涉及证据能力(资格)和证据证明力。需要说明的是,“据以定案的证据”主要包括有罪的定案证据,这是由刑事追诉功能作用所决定的,其中辅助性地涵盖了无罪证据。诚然,对主要的有罪证据依法不能认定和依法不能采信的,应作无罪处理,其理论依据是疑罪从无原则。该条件所述的定案证据在形式要件上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种类和各类证据独有的特质。定案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程序规制具体体现在举证主体的举证活动(包括延期审理的补充侦查)、辩方的反证活动、控辩双方的质证活动和辩论活动、法庭对证据的认证和采信等活动。该规定凸显了定案证据实质合法、程序适格的诉讼价值判断。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该条件的立法理解和司法判断,属于非独立的条件要素,系综合性的评价条款。上述的证明标准在第一项、第二项条件得到满足后,裁判者将全案证据加以综合考量,如果认为整个案件形成证据链,就可以形成内心确信,从而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庭审中,定案的证据须通过严格的实质性审查和证明力审查及程序性审查,才可以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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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律师回复] 1、立案阶段的证明标准
立案阶段的证明要求仅限于两点:第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认为”是主观对客观的判断,而不是确实有犯罪事实发生;第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明标准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有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的必要的。
3、宣告无罪的证明要求。第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第二、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第三、证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四、证明被追诉对象虽已犯罪,但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移送起诉的证明要求。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决定的证明要求应当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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