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肯定是必须要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对我国公民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反之,如果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实施了行政处罚,公民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因此在这里,行政机关和我国公民其实都有必要了解一下,行政处罚证据确实充分是怎么认定的?
一、行政处罚证据确实充分是怎么认定的?
证据确实: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是真实可靠的,无伪造、诱导之嫌疑,亦无彼此矛盾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均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不存在以彼事项印证此事项,或虚妄推断的现象;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个证明结论。概而言之,涉案全部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特质。
证据充分:一是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佐证,如涉及“非法收入”,必须要核定清楚非法收入的金额,需要有进销票据作依据,而不能单凭市场行情推定。二是用来证实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形成“证据链”,如处罚假冒产品行为,既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采购及销售票据,还要有实物证据,即假冒产品,必要时还可对经营场所摄制照片,制作知情人(特别是购买者)调查笔录等。三是足够的证据量所证明的案件事实轮廓实在、环节清晰,主要方面不存在模棱两可的因素。
证据确凿是从证据的证明效力方面来讲的,侧重于质量。而证据充分主要侧重于证据的数量。
二、行政处罚证据三大基本特性如下
(一)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是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实胜于雄辩。正确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对于我们实践办案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就是我们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二是按照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要有正确的来源,对于那些马路消息、小道新闻、道听途说等等,我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即不是证据。
(三)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
1、调取证据的主体合法,也就是说我们调查取证的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要合法(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办案),办案人员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即依法取得行政执法权的办案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的办案人)。
2、取得证据的程序要合法。
抽样取证的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抽样的工具,抽样的方法,盛装样品的容器,以及封存样品的容器等等。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时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律有规定的我们才可以采取封存扣押等措施,并事先取得主管领导的批准并制作相应的文书送达当事人。当然有例外的就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还有就是强制措施的时间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否则也会导致证据无效。
3、证据的形式要合法
即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证据要经过查证属实
行政处罚受到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这两部法规的法律制度约束,其中,行政处罚证据确实充分主要体现在,对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当中的所有证据都能够构成比较完整的证明体系,除了调查笔录,询问笔录以外,还必须要有实物作为证据。比如说在查处一些假冒伪劣产品的时候,行政机关需要有假冒伪劣产品的质量鉴定书,同时还需要对经营场所拍照片,调查笔录等这些都是缺一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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