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一般来说,被担保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4)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5)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
2、担保物权实现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的法律关系消灭。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担保物权的消灭既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其消灭的情形。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