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相关释义:本条从第三条规定中衍生而来,目的是保障强制招标制度的执行,同时也为法律责任的追究提供了依据。本条规定,对于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或任何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所谓化整为零,即把达到法定强制招标限额的项目切割为几个小项目,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以此来达到逃避招标的目的。对于这种行为,世界各国和各主要国际组织均持反对态度,并在本国法律或国协议中明确地做出了规定。如在适用于欧盟15国的“欧盟采购指令”中规定,缔约机构不得为逃避执行指令”而分割采购合同,因此,当一项合同被分成若干块时,必须将每块的价值都考虑在内以决定该合同是否达到了“指令”规定的限额。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中也规定,采购实体不得为逃避适用“协议”而分割合同。
2、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关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三公”原则和诚信原则。招标投标行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随着市场的发展而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各国立法及国际惯例普遍确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3、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相关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另一项基本原则——不得进行部门或地方保护,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这是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的主要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除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外,有些单位或个人还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须要指出的是,此处禁止的是“非法干涉”,不包括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