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商主体在哪些章节中有所体现?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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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所能调整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范围十分庞大,其中就包括商主体之间的关系,不管企业还是个体户都属于商主体,所以在民法典中,民法典中商主体的规定比例也是相当大的。那么,民法典中商主体都在哪些章节中有所体现呢?
民法总则中商主体在哪些章节中有所体现?

民法典所能调整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范围十分庞大,其中就包括商主体之间的关系,不管企业还是个体户都属于商主体,所以在民法典中,民法典中商主体的规定比例也是相当大的。那么,民法典中商主体都在哪些章节中有所体现呢?

一、民法典中商主体所在章节

(一)有关商个人的规范

在民法典中,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的第四节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规定了个人合伙。在专家稿中,第二章自然人第五节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种商主体。

(二)有关商法人的规范

在民法典中,在第三章法人的第一节规定了法人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规定了企业法人。在专家稿中,第三章法人第一节规定了法人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规定了社团法人,其中指出营利法人指的是企业法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对于营利性社团法人的登记采用的“商事登记”、“商事账簿”,规定了社团法人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及监督机关。在梁慧星教授稿中,在第三章法人、非法人团体第一节做了法人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法人的设立中规定了营利法人、公司法人的成立,公司以外营利法人的成立,第三节法人机关规定了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在“台民”中,在第二节法人中规定了法人的通则、社团法人相关规定。在绿色民法中没有民法典,在第二分编中规定了法人的一般规定,且分别对合伙、公司、合作社做了规定。意民在第二章法人中规定了公司和社团。瑞民在第二章法人中做了法人的一般规定和社团法人的规定。在俄民中第二分编人中,规定了商合伙、商业公司、生产合作社及单一制企业。

(三)有关商合伙的规范

在民法典中,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的第五节规定了个人合伙。在专家稿中,第四章的其他组织第二节规定了合伙,将合伙分为个人合伙和企业合伙,并做了合伙的一般规定。在梁慧星教授稿中,在第三章法人、非法人团体第六节规定了非法人团体。在绿色民法中没有民法典,在第二分编中规定了法人的一般规定,且分别对合伙、公司、合作社做了规定。在俄民中第二分编人中,规定了商合伙、商业公司、生产合作社及单一制企业。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商主体一般都规定在第二章以及第三章之中,民法典总共有十一章,可见商主体在民法典中的分量是很重的。其原因在于经营活动是人们赖以生存而开展的活动,几乎所有关系的产生都会与利益挂钩,所以才会产生种类繁多的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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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什么承担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二十元。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及年检验照为1个工作日。
《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谁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违章建筑的违章建筑物的建设者,包括单位或者个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对于违法建筑该怎么处罚
(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 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3)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 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 形成的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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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民法总则中的具体条款有哪些?
在众多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中,总会出现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为了避免此种情况,需要事先充分了解相关的规定。那么,诉讼时效民法总则中的具体条款有哪些?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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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主要有2个方面不同。
1、二者制定时所重视的目的不同《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初期,那时候我们面临的是解决中国人吃饭穿衣的温饱问题,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在《民法通则》
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民法通则》
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
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
第三节是知识产权,
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二者法律理念的不同《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
10
9、1
10、11
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扩展资料:《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相衔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倒逼群众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尽快维权,不丧失胜诉权。在民法通则当中仍然保留着“一年三年为特例,两年为原则”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的颁布有鲜明的时代印记,20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而且那个年代证据保存的成本也比较高,缩短诉讼时效促使群众尽快维权具有现实意义。去年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将民事诉讼的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在充分维护当事人诉权和提升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诉讼的证据更加的多元化,保存证据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具有可行性。
民法通则并未正式废止,其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就造成了两种诉讼时效规定并存的局面,而且民法总则并未否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基本的法律理论,新法与旧法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适用新法,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发生被告为逃脱债务以旧法的时效规定进行抗辩,尤其是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情况最容易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诉讼时效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最高人民此次出台司法解释,该解释将冲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解释,直接明确地规定民法总则实施前按照旧法办,存在交叉的按照新法办,新法实施后时效开始计算的当然性地按照新法办。综合来看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有利于当事人等立法原则,有效地解决了新旧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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