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有效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 )非金融机构企业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根据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非金融机构企业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为:一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 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是以向其他企 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是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 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 是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此外,民间借贷合同如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举的合同无 效的情形,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以上是对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有效吗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