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说明的是,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2、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3、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为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为借款金额:人民币某某某元整。
第三条为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百分之六。
第四条为借款和还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