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宅基地下挖到的财产属于埋藏物。埋藏物应归其原来的所有者或国家所有。
作为发现者,并不一定能享有其所有权。如果发现者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