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判刑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罪的立案标准为,非法携带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三、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