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成立,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由发起人承担,如果部分发起人承担了债务之后,可以请求其他发起人共同承担,其他发起人需要按照约定的责任比例来分担债务;
如果没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出资比例分担债务;如果也没有约定的,则各发起人均等分担债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