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方的资格具体如下:
(一)预售方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预售方持有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三)预售方投入开发工程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预售方已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