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代位权和撤销权
解析: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
(二)撤销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受让人知道情况;
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或者债权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