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确认无效的判决的适用情形是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需要予以撤销的情形。具体有: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等各种情形。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