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债务人的效力。破产案件变理后,债务人处分与管理财产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
2.对债权人的效力。破产程序是为全体债汉人利益设计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速债权到期的效力。
3.对第三人的效力。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财产处分的权利的限制包括债权受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