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事前防卫,又称“过早防卫”,是指对尚未开始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防卫,防卫不适时的一种情况。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因此它不是正当防卫行为。事前防卫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虽然有侵害的先兆,但是否会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发生尚难以确定,若允许进行防卫,可能会损害某些并不想实施不法侵害的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甲得知自己的仇人在酒席上说过“一定要杀死某甲”的话后,当晚就潜入仇人房内,乘他醉酒睡熟之机,用刀把他砍至重伤。对此,应按故意犯罪论处。事前防卫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具有惩罚性的加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