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能否并存
考察各国法律规定及理论学说, 关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即能否同时并存主要有两种观点: 其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选择主义。 即债务不履行时, 债权人得就解除合同或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之间择一行使。二者互相排斥, 不能并存。但在德国债法修改后,即根据《德国债务法修改委员会最终报告书》中的规定,德国已经放弃了此种观点,向承认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方面转化。其二是法国、日本、瑞士、意大利为代表的两立主义, 主张债权人得于合同解除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①关于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有规定。《民法通则》第 115 条规定:“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 97 条规定:“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 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