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认定及其效力实务这个问题,我来简单的给大家说一下:
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不仅是劳动合同的核心,也在整个劳动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劳动合同效力体现着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引导和评价,是劳动合同法律属性的充分体现,是劳动合同走向合理、公正、效率的保证。劳动合同目的是否预期实现及实现程度,完全取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位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制度,分别涉及劳动合同无效、部分无效以及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劳动法相比,有若干进步性规定。劳动合同法明确列举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三种情形,内容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可操作性;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变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从某种程度上扭转了劳动法评价劳动合同效力的武断和粗暴;劳动合同法充分考量了劳动合同的特殊属性,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比较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自始无效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