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020) 传真:(020) E_mail: 乙方:广东 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020) 传真:(020) E_mail:
甲方——因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指控有犯罪嫌疑,现案件已/或将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甲方愿意聘请乙方律师为——担任□审查起诉□ 一审□二审辩护人。
为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提供□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刑事辩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的辩护人。
甲方同意乙方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第二条 双方的义务 。
(一)甲方的义务
1、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辩护费或调查取证费用。
3、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非法活动。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①查阅、了解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②根据法律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或者其他法律帮助;
③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④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尽可能调查或申请人民检察院调查可能证明其无罪、罪轻等各方面的证据。
2、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法院第一审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①查阅、了解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②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③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④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尽可能调查或申请法院调查可能证明其无罪、罪轻等方面的证据。
3、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在法院第二审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①查阅、了解本案的相关卷宗材料;
②会见上诉人,了解其本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③按时出庭,依法为上诉人进行辩护并提交书面辩护词,亦可能按照二审法庭书面审理的安排,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4、乙方辩护律师应按时出庭,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
5、依法尽职、尽责为甲方进行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甲方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乙方应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或甲方的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7、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并为其辩护。
8、乙方律师应及时向甲方口头或书面报告委托法律事务的办理情况(公、检、法机关确定密级的案件材料除外)。
9、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换已指派的律师。
第三条 律师费及工作费用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见双方特殊约定。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辩护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广州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资料费、通讯费、翻译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 支付时间、地点 律师费及工作费用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给付,至迟不超过本协议签订的次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时,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如甲方对三个辩护阶段均委托乙方律师,则也可在每一辩护阶段启动三天内(审查起诉以案件移送检察院为启动、一审以收到公诉书为启动、二审以提出上诉为启动)分别付费。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以上收费以到达上述账号并取得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甲方逾期支付律师费或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纠正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