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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