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于涉案商标权属存争议否必须止商标侵权案件查处
我现行商标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符合定情形商标侵权案件决定止案件查处裁量权所用措辞止非应(或必须)止即现商标权属存争议或者权利同向民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情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非、必须止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应根据案情况判断涉案商标权属纠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能现终裁决结进案件行政执风险作判断据裁量否需要止商标侵权案件查处相关裁量同应理据能恣意裁量若控侵权或其相关申请撤销或宣告涉案商标效理由明显合情理、充、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便需止商标侵权案件查处;若申请撤销或宣告涉案商标效理由充或者涉案商标权属判归控侵权或其利益相关能性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宜止商标侵权案件查处免控侵权遭受难弥补或者必要损害尽量防范行政执风险若针涉案商标效宣告请求尚未商评委受理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便决定止商标侵权案件查处则涉嫌构恣意裁量甚至滥用职权
第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止商标侵权案件查处决定异议商标权利或其利害关系何应
首先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沟通围绕享注册商标专用权、控侵权构商标侵权尽力充提供证据、阐述理由努力争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支持努力消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执风险担忧必要商标权利或其利害关系考虑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担保若涉案商标权属纠纷裁决败诉并导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错误承诺承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请求行政赔偿责任
其若经沟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涉案商标权属存争议由止商标侵权案件查处充理由保住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建议商标权利或其利害关系依及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及借助民事审判维护自身合权益并督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启行政执程序及查处侵权行
另外若经沟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涉案商标权属存争议由止商标侵权案件查处且申请效宣告理由明显合情理、明显充或明显立商标权利或其利害关系考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止查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于涉案商标启撤销或效宣告程序民院商标侵权民事案件并非止诉讼北京市高级民院2006《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答》(京高发[2006]68号)第三十六条指:商标侵权案件告向家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请求撤销原告主张权利注册商标般止诉讼告依据商标第四十条规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并充证据或者理由否定该注册商标效力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