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权益,是围绕劳动关系建立来确定的。诸如工伤认定、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监察和仲裁、年休假及高温补贴等权益,都离不开一个“用人单位”,没有用人单位就没有劳动法律所指的劳动争议了。比如高温补贴和年休假,规定由用人单位发放或安排,但没有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不能认定谁是用人单位,农民工也就丧失了这两项权益。虽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重大权益,明确只要有“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发生争议,用工单位应当成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如橡皮筋,伸缩性太大。如从工伤认定来说,虽然有文件规定,某些行业的农民工工作中受到工伤,不能确定由具有法人资质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可文件和《工伤保险条例》冲突,如今多是按民事纠纷处理身体伤害的赔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