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员对于债权会议表决的事项是享有表决权的。但是也有例外,债权不确定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除非经过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确定了具体债权金额,否则不得行使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人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所有的表决事项都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二是对部分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后者是指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权人,对于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和通过破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