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时候,可以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措施是属于强制措施,被留置人员会被留置在指定的地方接受调查。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是为了方便监察机关调查,而被留置人有没有罪,由法院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处理。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
(二)建议。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三)问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移送起诉。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被调查人、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法对被移交人员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