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对劳动者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这不仅关乎劳动者主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还直接关系到合同终止、解除时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数额的大小。前一阶段闹得沸沸扬扬的“工龄清零”的风潮,实际上就是改变“工作年限”的做法,变相抹煞劳动者以前的劳动积累。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样在华为制度安排下的7000人的“辞职门”事件,似乎就有了定论:工龄不能这样被“清零”。之所以笔者用“似乎”这一模糊的表述,关键在于“非本人原因”和“被安排”到底给如何解释,立法和实践上都还有一个依法认定的过程,仍然充满诸多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