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⑴贷款担保。
⑵票据承兑担保。
⑶贸易融资担保。
⑷项目融资担保。
⑸信用证担保。
⑹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⑴诉讼保全担保。
⑵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⑷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⑵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⑴吸收存款。
⑵发放贷款。
⑶受托发放贷款。
⑷受托投资。
⑸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